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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晚報訊(記者 洪雪)事業單位28歲的出納許某,66次私自取出單位公款180餘萬元用於網絡賭博。其父母向親戚朋友借款幫其還錢後,許某到反貪局投案自首。記者上午獲悉,丰台法院一審以犯挪用公款罪,判處許某有期徒刑三年。
  法院審理查明,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間,許某在擔任北京市某管理處財務科出納時,利用其負責保管現金支票、財務專用章、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的職務便利,多次使用現金支票從單位賬戶提取現金,挪用公款累計180餘萬元用於網絡賭博。
  2014年1月15日,許某向單位退還全部挪用款項。2014年1月23日,許某到丰台檢察院反貪局投案自首。
  據該單位負責人證言顯示,2013年12月30日當日,單位對賬,2014年1月10日,有人反映許某沒對完賬,1月12日下午沒見到許某。
  1月13日下午,許某在父母陪同下找到單位,許某承認動用了單位賬戶資金212萬元進行網上賭博,並表示會儘快退賠挪用現金。單位連夜查賬發現差了218.5萬元。
  1月15日,許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將218.5萬元退還給單位,這些錢是許某分66次取出來的。
  許某在某網站進行賭博,級別是五星級。
  記者瞭解到,許某在一家事業單位工作,單位出具的證明顯示,其一年工資7萬元。出事後,其父母為幫許某還錢,向親戚朋友借了188萬元。
  許某供述稱,2012年下半年,他在“利來國際”網站上玩“百家樂”,2013年從單位賬戶挪用220萬元,其間曾還過一次5萬元。單位對賬時,他覺得事情瞞不住了才跟父母說。
  開庭時,檢方指控許某挪用公款218.5萬元,法院審理後,認定許某挪用公款180餘萬元。
  丰台法院認為,許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便利,多次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,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。鑒於許某主動投案,系自首,且在投案前全部歸還挪用款項,因此對許某予以減輕處罰。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許某有期徒刑3年。  (原標題:小出納挪公款180萬賭博 被告人28歲 一年網絡賭博輸200萬 單位對賬時自首 父母借錢幫其還款 減輕處罰獲刑3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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